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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投資企業

日期:2023年03月13日   閱讀:


注冊成立外商投資企業程序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一般要經過以下步驟: 

第一步:咨詢后領取并填寫《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同時準備相關材料;

第二步:遞交《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等待名稱核準結果;

第三步: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同時領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等有關表格;到商務部門辦理審批手續,領取批復及《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定許可的(具體項目參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項目目錄》),還應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中方投資涉及國有股權(資產)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步: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第五步:領取《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后,按照《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并領取營業執照。

辦理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一般要經過以下步驟:

第一步:咨詢后領取并填寫《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注冊申請書》、《指定(委托)書》;到有關審批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承包工程由北京市建委批準,承包經營管理由北京市商務局批準,外國(地區)金融企業由銀監會批準;外國(地區)保險企業由保監會批準,外國(地區)勘探開發石油資源由商務部批準),領取批準文件;

第二步: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第三步:領取《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后,按照《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并領取營業執照。

特別提請注意:

在辦理各類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時,如提交的文件、證件為外文,均應附中文譯件。

辦理名稱預先登記,請參看《一次性告知單①--如何辦理名稱預先登記》

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應提交文件、證件

以下所稱的投資者的合法資格證明是指: 

1、中方:投資者為企業的,出具加蓋本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投資者為事業單位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投資者為社會團體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及民政社團管理部門確認的《非黨政機關所辦社會團體證明》;投資者為工會的,應提交區、縣級以上工會同意投資的批準文件。在中關村科技園區興辦的中外合資(作)高新技術企業,中國公民可以自然人身份出資。

2、外方:投資者為企業的,出具企業所在國(地區)注冊機關核發的注冊證書;投資者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證、護照復印件或長期居留證明。(其中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自然人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應為當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特別行政區護照,臺灣地區自然人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應為當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內地公安部門頒發的臺胞證。)

提請注意,以下單位不具備投資資格或投資能力受到限制:被鎖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統的“警示信息系統”的市場主體(含自然人),在鎖入期間其投資資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鎖入“警示信息系統”的自然人,在鎖入期間不能擔任其他公司的新股東;不能在已擔任股東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讓股份。

特別提請注意:請登錄北京市工商局網站www.BAIC.gov.cn查詢“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獲得有關信用信息。

3、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關于禁止黨政機關辦企業和黨政機關與所辦企業脫鉤的有關規定。

除黨政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屬于新聞、出版、科研、設計、醫院、院校、圖書館、博物館、公園、影劇院、演出團體類性質,本市各區縣所設鄉鎮集體資產運營中心可以成為投資人,以及國務院各委辦所屬機關后勤服務中心可作為為本系統提供相關后勤服務企業的投資人外,其他黨政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無論是否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無論其經費來源屬于何種性質一律不予登記注冊為投資人。

黨政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以及黨政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不得投資辦企業。

但屬于我市非黨政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申請投資設立公司的,應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北京市社會團體投資設立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民社發[2005]392號)的規定,由市(區、縣)民政社團管理部門出具《非黨政機關所辦社會團體證明》并提交《社會團體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后,可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公司。

4、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不得作為投資主體向其他行業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5、工會經區、縣級以上工會批準后可以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6、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外商投資企業投資人。

7、一個外國(地區)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特別提請注意:

以外商獨資形式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人民幣或相當于10萬元人民幣的外幣。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一次性繳付全部出資的,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足;分期繳付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其認繳出資額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并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繳足,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股東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涉及以股權出資的情況,請您參看一次性告知單18-《如何辦理股權出資登記》)

中外合資企業以實物(含設備)、工業產權等非貨幣財產(土地使用權除外)出資的,可不提交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由全體投資者簽署價格議定文件,確認價值。

選擇住所(經營場所)時應注意:

(一)申請登記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應是取得權屬登記的合法建筑,登記時應向登記機關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二)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用途應當與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一致。對使用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用途為“工業、教育、醫療衛生、其他(涉外、宗教、監獄)”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申請登記的,應向登記機關提交房屋產權人出具的確有配套服務需求的說明;對使用房屋的規劃批準材料為2009年10月1日《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實施前取得,并且其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為“交通、倉儲、商業、金融、信息、科研、文化、娛樂、體育、辦公、綜合”的,在不改變產權權屬的情況下,可作為住所(經營場所)辦理登記注冊。

(三)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特殊房產、住宅及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按下列情況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1、住所(經營場所)位于農村地區且暫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或《臨時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也可由鄉鎮政府出具證明。

2、對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從事經營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1)屬于中央單位的,由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證明;

(2)屬于國務院各部委的,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出具證明;

(3)屬于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的中央企業的,由企業出具證明;

(4)屬于市級以上各類園區內的,由園區管理部門出具證明;

(5)屬于市國資委監管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利用工業、倉儲等用途的房產從事商業等其他用途開展經營的,由市國資委出具證明;

(6)屬于鐵路系統的,由北京鐵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證明文件,文件中應明確所用房屋不在鐵路兩側100米范圍內;

(7)屬于宗教系統的,應出具北京市落實私房政策領導小組辦公室頒發的宗教房產《確權通知書》,或由該宗教團體業務主管部門出具證明。

3、使用以下特殊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1)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副本原件。

(2)使用武警部隊房地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提交武警部隊后勤部基建營房部核發的《武警部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并提交許可證原件以便登記機關核對。

(3)使用賓館、飯店(酒店)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提交加蓋公章的賓館、飯店(酒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4)房屋提供單位系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具有出租房屋經營項目的,即經營范圍含有“出租商業用房”、“出租辦公用房”、“出租商業設施”項目的,由該企業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5)申請從事報刊零售亭經營的,《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頁中“產權人證明”欄應由市郵政管理局蓋章,并提交市或區縣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備案證明復印件。

(6)在已經登記注冊的商品交易市場內設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住所(經營場所)證明由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出具,并提交加蓋該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應明確該住所(經營場所)不屬于違法建設。

(7)使用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36號)的規定,并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許可文件或區縣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的備案證明。

4、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除填寫申請書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關于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外,還應到有關部門辦理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相關手續,并向登記機關提交變更后的證明文件。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住宅及住宅樓底層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歌舞娛樂、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生產加工和制造、經營危險化學品等涉及國家安全、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影響人民身體健康、污染環境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得從事的其他行業。

5、根據建設部等部門制定的《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使用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該境外機構和個人應當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產的有關規定,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出租等相關業務。但出租的房屋屬于在《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實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機構或個人在我市購買的,如出租面積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辦理登記注冊;出租面積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機構和個人應成立相應的物業經營企業,并委托該物業經營企業負責出租等業務,承租方持《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加蓋印章的物業經營企業執照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及境外機構或個人委托該物業經營企業負責出租業務的委托書復印件辦理登記注冊。境外機構和個人出租其購買的住宅的,除應按照第7條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還應填寫下頁《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關于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

(四)各級房屋管理部門需出具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文件的,可直接在《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需要證明情況”欄出證,明確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用途及該住所(經營場所)建設審批手續齊全,不屬于違法建設,也可單獨出具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內容應與“需要證明情況”欄所述內容一致。

違法建設包括城鎮違法建設和鄉村違法建設。城鎮違法建設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城鎮建設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鎮臨時建設工程。鄉村違法建設是指應當取得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鄉村建設工程。

(一)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中方投資者名錄》、《外方投資者名錄》、《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

2、章程;

3、審批機關的批復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副本1;

4、投資各方的合法資格證明(外國投資者應提交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港澳臺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香港地區的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轉遞,內地公安部門頒發的臺胞證也可作為臺灣地區自然人投資者的身份證明且無需公證);外方投資者所在國與我國尚未建立外交關系或已終止外交關系的,其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身份證明應經所在國公證機構公證后交由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前述公證、認證文件還需經我國駐該第三國的使(領)館認證。);

5、《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6、《指定(委托)書》;

7、《企業秘書(聯系人)登記表》;

8、《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及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復印件;

9、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10、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同時參閱《一次性告知單⑤--如何辦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錄》、《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請根據不同變更事項填妥相應內容); 

2、《指定(委托)書》;

3、公司章程規定的最高權力機構做出的決議或決定;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5、變更下列事項的,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證件(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應同時參閱《一次性告知單⑤--如何辦理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名稱:

(1)《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辦理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登記請您參看《一次性告知單①--如何辦理名稱預先登記》的相關內容);

(2)股東簽字、蓋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變更住所:

股東簽字、蓋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變更法定代表人:

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公司章程明確規定法定代表人委派產生的,毋需提交相關決議或決定)

增加注冊資本:

(1)股東簽字、蓋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驗資證明(股東應繳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冊資本;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還應提交評估報告,涉及國有資產評估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核準或備案文件,并應在驗資報告中明確對評估結果和辦理財產轉移手續的驗證);

(3)審批機關的批復及《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副本1;

(4)非上市股份公司以未分配利潤、股本溢價計入的資本公積金、紅利轉增注冊資本的,還應提交年度審計報告,并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5)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公開發行新股或非公開定向發行新股),還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6)上市股份公司以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的還應提交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上海)分公司確認的《發行人股本結構表》。

提請注意:

股東以技術成果出資評估價值在100萬元以上(含)的,評估機構應在評估報告中附上有關專家簽署的參考意見,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或相關科研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

減少注冊資本:

(1)股東簽字、蓋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審批機關的批復及《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副本1;(3)公開發行的報紙減資公告的報樣(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減資申請);(4)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減資說明(內容包括減資原因、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的情況,減資后不會侵犯債權人利益的承諾);(5)驗資報告。

變更實收資本:

驗資報告(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還應提交評估報告,涉及國有資產評估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確認文件,并應在驗資報告中明確對評估結果和辦理財產轉移手續的驗證)(不需提交相關決議或決定);

股東以技術成果出資評估價值在100萬元以上(含)的,評估機構應在評估報告中附上有關專家簽署的參考意見,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或相關科研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

變更出資時間:股東簽字、蓋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變更出資方式:

(1)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2)股東簽字、蓋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變更公司類型:

  (1)股東簽字、蓋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審批機關的批復及《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副本1;

  (3)外商投資有限公司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還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①評估報告及驗資報告

②擬變更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會議記錄(募集設立的應提交創立大會決議)

③董事會決議

④監事會決議

⑤變更為募集設立的還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批準文件;

提請注意:

外商投資有限公司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

  (4)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外商投資有限公司還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①股份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會議記錄;

②擬變更的有限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做出的決議或決定;

③驗資報告;

④董事會決議;

⑤監事會決議。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外商投資有限公司時注冊資本、實收資本不變的,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5)外資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變更為外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還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①上市前股東大會決議;

②中國證監會審批文件;

③深(上)交所關于***公司人民幣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

④發行新股股份登記證明(發行人股本結構表);

⑤驗資報告。

股東轉讓股權:

(1)股權轉讓協議;

(2)股東簽字、蓋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3)審批機關的批復及《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副本1;

(4)涉及國有產權轉讓的,應提交北京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涉及中央國有產權轉讓的,應提交中央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試點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涉及外埠國有產權轉讓的,可依據國有產權屬地政府有關規定,提交規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轉讓交割文件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產權轉讓批準文件;

(5)股東發生變化的應提交受讓方的合法資格證明(資格證明應按公司設立時的有關要求提交);

(6)新的外國投資者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及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復印件。

變更股東、發起人名稱或姓名:

(1)股東簽字、蓋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股東名稱或姓名變更的證明;

(3)變更后的股東資格證明。

變更經營期限:

(1)股東簽字、蓋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審批機關的批復及《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副本1。

變更經營范圍:

(1)股東簽字、蓋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審批機關的批復及《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副本1;

(3)新增經營項目涉及前置許可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本市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遷移至外埠的:

步驟1、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人持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向本市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步驟2、本市登記機關向遷入地發出《企業遷移商洽函》,征求遷入地登記機關意見。

步驟3、本市登記機關根據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和審批機關同意遷入的意見及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人提交的決議、稅務機關、海關的完稅證明等文件收繳營業執照,并出具《企業遷出核準通知書》。步驟4、本市登記機關將登記檔案移送至遷入地登記機關;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人持《企業遷出核準通知書》到遷入地登記機關辦理相關登記注冊手續。

外埠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遷移至本市的:

步驟1、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人向本市登記機關提交遷出地登記機關征求意見函件及該企業登記檔案復印件,本市登記機關審查后同意遷入的,出具《企業遷移通知書》。企業申請人可同時領取登記表格、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等事宜。

步驟2、申請人將《企業遷移通知書》交至外埠登記機關,外埠登記機關將登記檔案移送至本市登記機關。步驟3、本市登記機關接收檔案后,向企業出具《接收企業登記檔案通知函》,企業申請人應提交本市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等相關材料辦理變更登記。

提請注意: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登記事項需先辦理許可文件變更的,應在辦理變更登記時一并提交變更后的許可文件。

 (三)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

2、公司章程規定的最高權力機構做出的決議或決定;

  3、清算報告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

4、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5、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6、公開發行的報紙注銷公告的報樣(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注銷申請);

7、清算組成員《備案確認通知書》;

8、《指定(委托)書》;

9、《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提請注意: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時,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通知。

因未參加年檢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外商投資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時,應一并辦理解除法定代表人警示限制手續,按照注銷登記提交文件、證件,并在《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注銷原因注明“因未參加年檢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申請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警示限制”。

(四)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備案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指定(委托)書》;

3、根據不同的備案事項,還需要提交的以下文件、證件:

修改章程:

(1)股東簽字、蓋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審批機關的批復(變更投資總額還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副本1;

(3)公司章程規定的最高權力機構做出的決議或決定;(4)加蓋本企業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發起人(股東)轉讓股權應按照章程備案提交文件證件外還應提交

(1)股權轉讓協議;

(2)涉及國有產權轉讓的,應提交北京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涉及中央國有產權轉讓的,應提交中央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試點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涉及外埠國有產權轉讓的,可依據國有產權屬地政府有關規定,提交規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轉讓交割文件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產權轉讓批準文件;

(3)受讓方的合法資格證明(資格證明應按公司設立時的有關要求提交);

(4)審批機關的批復及《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副本1;進入中關村股份轉讓代辦系統的股份公司的股份轉讓在轉讓代辦系統辦理。

提請注意: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因變更發起人(股東)姓名或名稱、股東變更修改公司章程時,應同時提交由公司蓋章確認的股東名冊,章程中原發起人不得修改。

變更董事、總經理、監事:

(1)填妥《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中的《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表;

(2)變更董事、監事應提交原董事、監事的免職文件;變更總經理應提交董事會決議;如董事、監事人數發生變化,應提交批準機關的批復及股東簽字、蓋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3)加蓋本企業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已設立分支機構的:

(1)加蓋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2)加蓋公章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分支機構名稱變更的:

(1)加蓋分公司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2)分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

(3)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分支機構已注銷的:

(1)分支機構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證明;

(2)加蓋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清算組備案:

(1)公司章程規定的最高權力機構做出的關于成立清算組的決議或決定;

(2)加蓋公司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提請注意: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股權質押:

(1)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2)董事會及其它投資者同意將股權質押的決議;

(3)出質人與質權人簽訂的質押合同;

(4)加蓋本企業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解除股權質押:

(1)出質人與質權人簽訂的解除質押協議;

(2)加蓋本企業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變更境外股東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

(1)《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2)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被授權人名稱、地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亦應辦理備案登記)。

 (五)其他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因執照丟失、損毀申請補發執照:

1、《更換、增(減)、補營業證照申請表》;

2、公司章程規定的最高權力機構的全體股東或董事簽署的情況說明;

3、公開發行的報紙上登載執照掛失作廢聲明的報樣;

4、《指定(委托)書》。

申請增發執照副本:

1、《更換、增(減)、補營業證照申請表》;

2、原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3《指定(委托)書》。

 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登記注冊

 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一)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企業負責人登記表》、《企業營業場所證明》);

2、隸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隸屬企業公章)

3、隸屬企業章程;(加蓋隸屬企業公章)

4、《指定(委托)書》;

5、《企業秘書(聯系人)登記表》;

6、《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7、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提請注意: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二)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錄》、《企業負責人登記表》、《企業營業場所證明》等表格。請根據不同變更事項填妥相應內容);

2、《指定(委托)書》;

3、《營業執照》。

4、隸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隸屬企業公章)

5、變更下列事項的,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變更名稱:隸屬企業所在地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

經營范圍:(1)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提請注意: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登記事項需先辦理許可文件變更的,應在辦理變更登記時一并提交變更后的許可文件。

 (三)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

  2、隸屬企業的相關決議或決定;

3、《指定(委托)書》;

  4、《營業執照》正、副本(或《注冊證》)。

因未參加年檢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時,應一并辦理解除負責人警示限制手續。提交文件、證件如下:

1、《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注銷原因注明“因未參加年檢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申請解除負責人×××的警示限制”;

2、隸屬企業出具的分支機構債權債務清理情況及完稅情況的說明;

3、《指定(委托)書》;

4、《營業執照》正、副本。

 (四)其他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因執照丟失、損毀申請補發執照:

1、《更換、增(減)、補營業證照申請表》;

2、負責人簽署的情況說明;

3、公開發行的報紙上登載執照掛失聲明作廢的報樣;

4、《指定(委托)書》。

申請增發執照副本:

1、《更換、增(減)、補營業證照申請表》;

2、原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3、《指定(委托)書》;

申請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注冊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一)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注冊申請書》(內含《基本登記情況表》、《負責人登記表》、《地址證明》等表格);

2、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外國(地區)企業承包工程應提交市建委的批準文件;外國(地區)企業承包經營管理應提交市商務局的批準文件;外國(地區)金融企業應提交銀監會的批準文件;外國(地區)保險企業應提交保監會的批準文件;外國(地區)勘探開發石油資源應提交商務部的批準文件及合作中方出具的介紹函);

3、承包合同;

4、外國企業的合法資格證明;

5、驗資報告(僅限金融、保險和證券類企業);

6、外國(地區)企業章程及董事會成員名單(僅限金融、保險和證券類企業);

7、外國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委派負責人的文件;

8、《指定(委托)書》。

 (二)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變更登記申請書》(內含《變更登記申請表》、《負責人登記表》、《地址證明》等表格)。請根據不同變更事項填妥相應內容);

2、《指定(委托)書》;

3、《營業執照》正、副本。

4、變更下列事項的,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變更名稱:

1、外國企業的合法資格證明復印件;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變更負責人:外國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任免負責人的文件。

變更經營期限: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變更資金數額(合同承包金額):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注銷登記申請書》;

  2、海關、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3、《營業執照》正、副本;

4、《指定(委托)書》。

 (四)外國企業承包經營管理年度延期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變更登記申請書》;

2、年度經營收入的審計報告;

3、《營業執照》正、副本(執照上未加蓋年檢章和未加貼年檢標識的,應出具年檢合格證明)。

 (五)其他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因執照丟失、損毀申請補發執照:

1、《更換、增(減)、補營業證照申請表》;

2、負責人簽署的情況說明;

3、公開發行的報紙上登載執照掛失作廢聲明的報樣;

4、《指定(委托)書》。

申請增發執照副本:

1、《更換、增(減)、補營業證照申請表》;

2、《指定(委托)書》。

特別提請注意:

 1、建議在登記過程中不要更換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發生變化,請重新提交《指定(委托)書》。

 2、如果委托有資格的登記注冊代理機構辦理,應提交加蓋該代理機構公章的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指派函》、《委托書》、代理人員的資格證明及身份證明。

 

 注冊成立外商投資企業程序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一般要經過以下步驟: 

 第一步:咨詢后領取并填寫《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同時準備相關材料;

 第二步:遞交《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等待名稱核準結果;

 第三步: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同時領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等有關表格;到商務部門辦理審批手續,領取批復及《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定許可的(具體項目參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項目目錄》),還應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中方投資涉及國有股權(資產)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步: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第五步:領取《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后,按照《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并領取營業執照。

 辦理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一般要經過以下步驟:

 第一步:咨詢后領取并填寫《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注冊申請書》、《指定(委托)書》;到有關審批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承包工程由北京市建委批準,承包經營管理由北京市商務局批準,外國(地區)金融企業由銀監會批準;外國(地區)保險企業由保監會批準,外國(地區)勘探開發石油資源由商務部批準),領取批準文件;

 第二步: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第三步:領取《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后,按照《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并領取營業執照。

 特別提請注意:

 在辦理各類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時,如提交的文件、證件為外文,均應附中文譯件。

 辦理名稱預先登記,請參看《一次性告知單①--如何辦理名稱預先登記》

 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應提交文件、證件

 以下所稱的投資者的合法資格證明是指: 

 1、中方:投資者為企業的,出具加蓋本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投資者為事業單位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投資者為社會團體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及民政社團管理部門確認的《非黨政機關所辦社會團體證明》;投資者為工會的,應提交區、縣級以上工會同意投資的批準文件。

 在中關村科技園區興辦的中外合資(作)高新技術企業,中國公民可以自然人身份出資。

 2、外方:投資者為企業的,出具企業所在國(地區)注冊機關核發的注冊證書;投資者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證、護照復印件或長期居留證明。(其中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自然人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應為當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特別行政區護照,臺灣地區自然人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應為當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內地公安部門頒發的臺胞證。)

 提請注意,以下單位不具備投資資格或投資能力受到限制:

 被鎖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統的“警示信息系統”的市場主體(含自然人),在鎖入期間其投資資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鎖入“警示信息系統”的自然人,在鎖入期間不能擔任其他公司的新股東;不能在已擔任股東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讓股份。

 特別提請注意:

 請登錄北京市工商局網站www.BAIC.gov.cn查詢“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獲得有關信用信息。

 3、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關于禁止黨政機關辦企業和黨政機關與所辦企業脫鉤的有關規定。除黨政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屬于新聞、出版、科研、設計、醫院、院校、圖書館、博物館、公園、影劇院、演出團體類性質,本市各區縣所設鄉鎮集體資產運營中心可以成為投資人,以及國務院各委辦所屬機關后勤服務中心可作為為本系統提供相關后勤服務企業的投資人外,其他黨政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無論是否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無論其經費來源屬于何種性質一律不予登記注冊為投資人。

 黨政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以及黨政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不得投資辦企業。

 但屬于我市非黨政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申請投資設立公司的,應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北京市社會團體投資設立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民社發[2005]392號)的規定,由市(區、縣)民政社團管理部門出具《非黨政機關所辦社會團體證明》并提交《社會團體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后,可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公司。

 屬于國務院社會團體管理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單位申請投資設立企業的,應查驗該社會團體設立時的出資人性質,出資人為會員的可以投資登記注冊企業。不能提供社會團體設立時出資人性質材料的,應查驗該社會團體的章程,章程中明確規定資金來源包含會員提供的,可以投資登記注冊企業。

 4、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不得作為投資主體向其他行業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5、工會經區、縣級以上工會批準后可以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6、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外商投資企業投資人。

 7、一個外國(地區)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特別提請注意:

 以外商獨資形式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人民幣或相當于10萬元人民幣的外幣。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一次性繳付全部出資的,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足;分期繳付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其認繳出資額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并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繳足,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股東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涉及以股權出資的情況,請您參看一次性告知單18-《如何辦理股權出資登記》)

 中外合資企業以實物(含設備)、工業產權等非貨幣財產(土地使用權除外)出資的,可不提交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由全體投資者簽署價格議定文件,確認價值。

 選擇住所(經營場所)時應注意:

 (一)申請登記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應是取得權屬登記的合法建筑,登記時應向登記機關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二)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用途應當與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一致。對使用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用途為“工業、教育、醫療衛生、其他(涉外、宗教、監獄)”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申請登記的,應向登記機關提交房屋產權人出具的確有配套服務需求的說明;對使用房屋的規劃批準材料為2009年10月1日《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實施前取得,并且其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為“交通、倉儲、商業、金融、信息、科研、文化、娛樂、體育、辦公、綜合”的,在不改變產權權屬的情況下,可作為住所(經營場所)辦理登記注冊。

 (三)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特殊房產、住宅及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按下列情況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1、住所(經營場所)位于農村地區且暫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或《臨時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也可由鄉鎮政府出具證明。

 2、對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從事經營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1)屬于中央單位的,由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證明;

 (2)屬于國務院各部委的,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出具證明;

 (3)屬于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的中央企業的,由企業出具證明;

 (4)屬于市級以上各類園區內的,由園區管理部門出具證明;

 (5)屬于市國資委監管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利用工業、倉儲等用途的房產從事商業等其他用途開展經營的,由市國資委出具證明;

 (6)屬于鐵路系統的,由北京鐵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證明文件,文件中應明確所用房屋不在鐵路兩側100米范圍內;

 (7)屬于宗教系統的,應出具北京市落實私房政策領導小組辦公室頒發的宗教房產《確權通知書》,或由該宗教團體業務主管部門出具證明。

 3、使用以下特殊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1)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副本原件。

 (2)使用武警部隊房地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提交武警部隊后勤部基建營房部核發的《武警部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并提交許可證原件以便登記機關核對。

 (3)使用賓館、飯店(酒店)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提交加蓋公章的賓館、飯店(酒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4)房屋提供單位系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具有出租房屋經營項目的,即經營范圍含有“出租商業用房”、“出租辦公用房”、“出租商業設施”項目的,由該企業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5)申請從事報刊零售亭經營的,《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頁中“產權人證明”欄應由市郵政管理局蓋章,并提交市或區縣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備案證明復印件。

 (6)在已經登記注冊的商品交易市場內設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住所(經營場所)證明由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出具,并提交加蓋該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應明確該住所(經營場所)不屬于違法建設。

 (7)使用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36號)的規定,并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許可文件或區縣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的備案證明。

 4、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除填寫申請書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關于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外,還應到有關部門辦理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相關手續,并向登記機關提交變更后的證明文件。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住宅及住宅樓底層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歌舞娛樂、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生產加工和制造、經營危險化學品等涉及國家安全、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影響人民身體健康、污染環境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得從事的其他行業。

 5、根據建設部等部門制定的《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使用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該境外機構和個人應當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產的有關規定,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出租等相關業務。但出租的房屋屬于在《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實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機構或個人在我市購買的,如出租面積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辦理登記注冊;出租面積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機構和個人應成立相應的物業經營企業,并委托該物業經營企業負責出租等業務,承租方持《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加蓋印章的物業經營企業執照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及境外機構或個人委托該物業經營企業負責出租業務的委托書復印件辦理登記注冊。境外機構和個人出租其購買的住宅的,除應按照第7條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還應填寫下頁《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關于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

 (四)各級房屋管理部門需出具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文件的,可直接在《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需要證明情況”欄出證,明確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用途及該住所(經營場所)建設審批手續齊全,不屬于違法建設,也可單獨出具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內容應與“需要證明情況”欄所述內容一致。

 違法建設包括城鎮違法建設和鄉村違法建設。城鎮違法建設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城鎮建設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鎮臨時建設工程。鄉村違法建設是指應當取得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鄉村建設工程。

 (一)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中方投資者名錄》、《外方投資者名錄》、《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

 2、章程;

 3、審批機關的批復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副本1;

 4、投資各方的合法資格證明(外國投資者應提交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港澳臺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香港地區的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轉遞,內地公安部門頒發的臺胞證也可作為臺灣地區自然人投資者的身份證明且無需公證);外方投資者所在國與我國尚未建立外交關系或已終止外交關系的,其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身份證明應經所在國公證機構公證后交由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前述公證、認證文件還需經我國駐該第三國的使(領)館認證。);

 5、《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6、《指定(委托)書》;

 7、《企業秘書(聯系人)登記表》;

 8、《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及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復印件;

 9、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10、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同時參閱《一次性告知單⑤--如何辦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錄》、《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請根據不同變更事項填妥相應內容); 

 2、《指定(委托)書》;

 3、公司章程規定的最高權力機構做出的決議或決定;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5、變更下列事項的,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證件(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應同時參閱《一次性告知單⑤--如何辦理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名稱:(1)《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辦理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登記請您參看《一次性告知單①--如何辦理名稱預先登記》的相關內容);(2)股東簽字、蓋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變更住所:股東簽字、蓋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變更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公司章程明確規定法定代表人委派產生的,毋需提交相關決議或決定)

 增加注冊資本:(1)股東簽字、蓋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驗資證明(股東應繳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冊資本;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還應提交評估報告,涉及國有資產評估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核準或備案文件,并應在驗資報告中明確對評估結果和辦理財產轉移手續的驗證);(3)審批機關的批復及《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副本1;(4)非上市股份公司以未分配利潤、股本溢價計入的資本公積金、紅利轉增注冊資本的,還應提交年度審計報告,并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5)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公開發行新股或非公開定向發行新股),還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6)上市股份公司以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的還應提交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上海)分公司確認的《發行人股本結構表》。

 提請注意:

 股東以技術成果出資評估價值在100萬元以上(含)的,評估機構應在評估報告中附上有關專家簽署的參考意見,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或相關科研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

 減少注冊資本:(1)股東簽字、蓋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審批機關的批復及《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副本1;(3)公開發行的報紙減資公告的報樣(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減資申請);(4)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減資說明(內容包括減資原因、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的情況,減資后不會侵犯債權人利益的承諾);(5)驗資報告。

 變更實收資本:驗資報告(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還應提交評估報告,涉及國有資產評估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確認文件,并應在驗資報告中明確對評估結果和辦理財產轉移手續的驗證)(不需提交相關決議或決定);

 股東以技術成果出資評估價值在100萬元以上(含)的,評估機構應在評估報告中附上有關專家簽署的參考意見,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或相關科研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

 變更出資時間:股東簽字、蓋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變更出資方式:(1)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2)股東簽字、蓋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變更公司類型:

 (1)股東簽字、蓋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審批機關的批復及《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副本1;

 (3)外商投資有限公司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還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①評估報告及驗資報告②擬變更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會議記錄(募集設立的應提交創立大會決議)③董事會決議④監事會決議⑤變更為募集設立的還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批準文件;

 提請注意:

 外商投資有限公司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

 (4)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外商投資有限公司還應提交的文件證件:①股份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會議記錄;②擬變更的有限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做出的決議或決定;③驗資報告;④董事會決議;⑤監事會決議。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外商投資有限公司時注冊資本、實收資本不變的,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5)外資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變更為外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還應提交的文件、證件:①上市前股東大會決議;②中國證監會審批文件;③深(上)交所關于***公司人民幣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④發行新股股份登記證明(發行人股本結構表);⑤驗資報告。

 股東轉讓股權:(1)股權轉讓協議;(2)股東簽字、蓋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3)審批機關的批復及《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副本1;(4)涉及國有產權轉讓的,應提交北京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涉及中央國有產權轉讓的,應提交中央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試點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涉及外埠國有產權轉讓的,可依據國有產權屬地政府有關規定,提交規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轉讓交割文件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產權轉讓批準文件;(5)股東發生變化的應提交受讓方的合法資格證明(資格證明應按公司設立時的有關要求提交);(6)新的外國投資者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及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復印件。

 變更股東、發起人名稱或姓名:(1)股東簽字、蓋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股東名稱或姓名變更的證明;(3)變更后的股東資格證明。

 變更經營期限:(1)股東簽字、蓋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審批機關的批復及《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副本1。

 變更經營范圍:(1)股東簽字、蓋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審批機關的批復及《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副本1;(3)新增經營項目涉及前置許可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本市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遷移至外埠的:步驟1、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人持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向本市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步驟2、本市登記機關向遷入地發出《企業遷移商洽函》,征求遷入地登記機關意見。步驟3、本市登記機關根據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和審批機關同意遷入的意見及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人提交的決議、稅務機關、海關的完稅證明等文件收繳營業執照,并出具《企業遷出核準通知書》。步驟4、本市登記機關將登記檔案移送至遷入地登記機關;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人持《企業遷出核準通知書》到遷入地登記機關辦理相關登記注冊手續。

 外埠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遷移至本市的:步驟1、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人向本市登記機關提交遷出地登記機關征求意見函件及該企業登記檔案復印件,本市登記機關審查后同意遷入的,出具《企業遷移通知書》。企業申請人可同時領取登記表格、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等事宜。步驟2、申請人將《企業遷移通知書》交至外埠登記機關,外埠登記機關將登記檔案移送至本市登記機關。步驟3、本市登記機關接收檔案后,向企業出具《接收企業登記檔案通知函》,企業申請人應提交本市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等相關材料辦理變更登記。

 提請注意: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登記事項需先辦理許可文件變更的,應在辦理變更登記時一并提交變更后的許可文件。

 (三)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

 2、公司章程規定的最高權力機構做出的決議或決定;

 3、清算報告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

 4、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5、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6、公開發行的報紙注銷公告的報樣(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注銷申請);

 7、清算組成員《備案確認通知書》;

 8、《指定(委托)書》;

 9、《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提請注意: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時,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通知。

 因未參加年檢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外商投資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時,應一并辦理解除法定代表人警示限制手續,按照注銷登記提交文件、證件,并在《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注銷原因注明“因未參加年檢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申請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警示限制”。

 (四)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備案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指定(委托)書》;

 3、根據不同的備案事項,還需要提交的以下文件、證件:

 修改章程:(1)股東簽字、蓋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審批機關的批復(變更投資總額還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副本1);(3)公司章程規定的最高權力機構做出的決議或決定;(4)加蓋本企業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發起人(股東)轉讓股權應按照章程備案提交文件證件外還應提交(1)股權轉讓協議;(2)涉及國有產權轉讓的,應提交北京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涉及中央國有產權轉讓的,應提交中央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試點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涉及外埠國有產權轉讓的,可依據國有產權屬地政府有關規定,提交規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轉讓交割文件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產權轉讓批準文件;(3)受讓方的合法資格證明(資格證明應按公司設立時的有關要求提交);(4)審批機關的批復及《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副本1;

 進入中關村股份轉讓代辦系統的股份公司的股份轉讓在轉讓代辦系統辦理。

 提請注意: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因變更發起人(股東)姓名或名稱、股東變更修改公司章程時,應同時提交由公司蓋章確認的股東名冊,章程中原發起人不得修改。

 變更董事、總經理、監事:(1)填妥《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中的《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表;(2)變更董事、監事應提交原董事、監事的免職文件;變更總經理應提交董事會決議;如董事、監事人數發生變化,應提交批準機關的批復及股東簽字、蓋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3)加蓋本企業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已設立分支機構的:(1)加蓋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2)加蓋公章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分支機構名稱變更的:(1)加蓋分公司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2)分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3)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分支機構已注銷的:(1)分支機構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證明;(2) 加蓋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清算組備案:(1)公司章程規定的最高權力機構做出的關于成立清算組的決議或決定;(2)加蓋公司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提請注意: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股權質押:(1)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2)董事會及其它投資者同意將股權質押的決議;(3)出質人與質權人簽訂的質押合同;(4)加蓋本企業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解除股權質押:(1)出質人與質權人簽訂的解除質押協議;(2)加蓋本企業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變更境外股東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1)《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2)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被授權人名稱、地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亦應辦理備案登記)。

 (五)其他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因執照丟失、損毀申請補發執照:1、《更換、增(減)、補營業證照申請表》;2、公司章程規定的最高權力機構的全體股東或董事簽署的情況說明;3、公開發行的報紙上登載執照掛失作廢聲明的報樣;4、《指定(委托)書》。

 申請增發執照副本:1、《更換、增(減)、補營業證照申請表》;2、原營業執照副本原件;3《指定(委托)書》。

 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登記注冊

 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一)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企業負責人登記表》、《企業營業場所證明》);

 2、隸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隸屬企業公章)

 3、隸屬企業章程;(加蓋隸屬企業公章)

 4、《指定(委托)書》;

 5、《企業秘書(聯系人)登記表》;

 6、《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7、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提請注意: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二)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錄》、《企業負責人登記表》、《企業營業場所證明》等表格。請根據不同變更事項填妥相應內容);

 2、《指定(委托)書》;

 3、《營業執照》。

 4、隸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隸屬企業公章)

 5、變更下列事項的,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變更名稱:隸屬企業所在地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

 經營范圍:(1)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提請注意: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登記事項需先辦理許可文件變更的,應在辦理變更登記時一并提交變更后的許可文件。

 (三)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

 2、隸屬企業的相關決議或決定;

 3、《指定(委托)書》;

 4、《營業執照》正、副本(或《注冊證》)。

 因未參加年檢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時,應一并辦理解除負責人警示限制手續。提交文件、證件如下:

 1、《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注銷原因注明“因未參加年檢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申請解除負責人×××的警示限制”;

 2、隸屬企業出具的分支機構債權債務清理情況及完稅情況的說明;

 3、《指定(委托)書》;

 4、《營業執照》正、副本。

 (四)其他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因執照丟失、損毀申請補發執照:

 1、《更換、增(減)、補營業證照申請表》;

 2、負責人簽署的情況說明;

 3、公開發行的報紙上登載執照掛失聲明作廢的報樣;

 4、《指定(委托)書》。

 申請增發執照副本:

 1、《更換、增(減)、補營業證照申請表》;

 2、原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3、《指定(委托)書》;

 申請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注冊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一)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注冊申請書》(內含《基本登記情況表》、《負責人登記表》、《地址證明》等表格);

 2、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外國(地區)企業承包工程應提交市建委的批準文件;外國(地區)企業承包經營管理應提交市商務局的批準文件;外國(地區)金融企業應提交銀監會的批準文件;外國(地區)保險企業應提交保監會的批準文件;外國(地區)勘探開發石油資源應提交商務部的批準文件及合作中方出具的介紹函);

 3、承包合同;

 4、外國企業的合法資格證明;

 5、驗資報告(僅限金融、保險和證券類企業);

 6、外國(地區)企業章程及董事會成員名單(僅限金融、保險和證券類企業);

 7、外國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委派負責人的文件;

 8、《指定(委托)書》。

 (二)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變更登記申請書》(內含《變更登記申請表》、《負責人登記表》、《地址證明》等表格)。請根據不同變更事項填妥相應內容);

 2、《指定(委托)書》;

 3、《營業執照》正、副本。

 4、變更下列事項的,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變更名稱:1、外國企業的合法資格證明復印件;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變更負責人:外國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任免負責人的文件。

 變更經營范圍: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變更經營期限: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變更資金數額(合同承包金額):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注銷登記申請書》;

 2、海關、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3、《營業執照》正、副本;

 4、《指定(委托)書》。

 (四)外國企業承包經營管理年度延期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1、《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變更登記申請書》;

 2、年度經營收入的審計報告;

 3、《營業執照》正、副本(執照上未加蓋年檢章和未加貼年檢標識的,應出具年檢合格證明)。

 (五)其他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因執照丟失、損毀申請補發執照:1、《更換、增(減)、補營業證照申請表》;2、負責人簽署的情況說明;3、公開發行的報紙上登載執照掛失作廢聲明的報樣;4、《指定(委托)書》。

 申請增發執照副本:1、《更換、增(減)、補營業證照申請表》;2、《指定(委托)書》。

 特別提請注意:

 1、建議在登記過程中不要更換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發生變化,請重新提交《指定(委托)書》。

 2、如果委托有資格的登記注冊代理機構辦理,應提交加蓋該代理機構公章的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指派函》、《委托書》、代理人員的資格證明及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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